投标邀请书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办案工作区整修已由相关单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招标人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省正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 邀请 招标,邀请单位为:福建博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 建设地点: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
2) 工程建设规模:约人民币11.4万元;
3) 招标范围和内容: 按施工图纸并结合预算编制说明(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预算编制说明);
4) 工期要求:总工期: 10 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
5)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本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具备工程施工装修能力,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范围内应含有建筑装修装饰。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自2023年05月06日起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
6.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
7.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与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现金形式向招标人缴交,投标保证金需用档案袋密封好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接收的予以退还。
8.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2日10时00分,提交地点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 。
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
10.其他说明
10.1参加开标活动的人员应服从开标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并遵守开标场所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莆田市秀屿区
电 话:13799612226
联系人:郑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正群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
电 话:18659499829
联系人:陈先生